关于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日期:2024-05-11 02:09 | 人气:

  经查,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达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他人代持股份未及时披露事项,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18年上市至今的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松扬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合金材料有哪些种类。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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